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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來自中時電子報

日月光條款 偷排廢水 最重判無期大專英檢 英檢

去年底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人員,在日月光K5、K7、K11廠排廢水的後勁溪匯流口採集底泥送驗。現場全是白色泡沫還瀰漫著藥水味。(本報資料照片) 日月光高雄K7廠去年疑似偷排廢水汙染後勁溪,讓《水汙染防治法》輕罰、業者以身試法問題浮出檯面。為此行政院會昨通過《水汙染》修正草案,規定偷排廢水的負責人犯此法,加重其刑至1/2;因偷排廢水致人於死的行為人,最高處無期徒刑;另罰鍰提高到新台幣2000萬元;且可追繳得利。鑒於社經環境變遷,已無法有效制裁業者排放廢水超標的汙染行為,行政院會昨天通過《水汙染防治法》修正草案。《水汙染》修正增刑罰草案明定,事業或汙水下水道系統產生的廢(汙)水,應經核准登記之收集、處理單元、流程,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,或依下水道管理機關(構)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汙水下水道,不得任意繞流排放與稀釋;廢(汙)水需經處理始能符合標準者,不得於排放(入)前,與無需處理即能符合標準之水混合稀釋。此條款之增訂意義,在於將原《水汙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》,提升至法律位階。此法修訂最主要特色,在於增加刑罰。草案第36條之2明定,「排放廢(汙)水超過放流水標準,因而『致人於死』者,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。」罰鍰提高至2000萬元此外,因「其惡行尤屬重大」,新增蓄意繞流排放廢(汙)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,處行為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;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偷排廢水,因「究其罪責應較第一項為重」,加重其刑至1/2。另違反此規定者,以現行法律,罰鍰金額為6萬元以上、60萬元以下,被立委批評對大廠來說實在是「九牛一毛」,草案修訂後改為罰6萬元以上、2000萬元以下,且是「按次處罰」;情節重大者,得令其停工或停業;必要時,並得廢止其水汙染防治許可證(文件)或勒令歇業。除加重罰鍰外,此法也增加「並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,予以追繳」之規定。草案說明,此係「為避免其違法取得不當利益,俾求公平正義。」

新聞來源http://www.chinatimes.com/newspapers/20140606000823-2601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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