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即了解學習英文

立即了解學習英文

內容來自聯合新聞網

精子爸、卵子媽 親權2擇1?

【聯合報╱劉宏恩/政大法律系副教授(台北市)】 2014.06.04 04:44 am 閱讀貴報日昨「孕母私自出養孩子,兩對父母的天倫戰爭」的報導,身為大學法律系講授民法親屬課程的老師,我特別把新竹地方法院的原始判決找出來仔細看過。看完之後實在忍不住嘆了一口很大的氣。代理孕母的約定發生糾紛,那個「糾紛」的當事人都是成年人。本案的原告是出錢又出精子的生父,他當然可以主張權益受損,而擔任孕母的生母當然也可以加以反駁。但是無論如何,任何紛爭只要牽涉兒童的權益在其中,處理時就必須以「兒童最佳利益」為優先考量,兒童的利益要優先於大人的利益被保護。而且,無論那個兒童是不是訴訟當事人,法院都一樣要優先保護他的利益,因為兒童相對於成年人更無法替自己發聲、更需要國家保護。法院有上述這個優先保護兒童的「義務」不是某位學者講的,也根本不只是學理上的見解,而是我國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」第五條和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」第三條的明文規定!看完了判決原文,實在令人感到懷疑:法官究竟瞭不瞭解他有優先保護兒童利益的義務?這個小孩子已經在之前法院認可的收養之下,跟養父母共同生活了四年多,而且互動關係良好。他跟訴訟原告(精子爸爸)之間根本毫無感情,而且可能連面都沒見過幾次。在這個狀況下把小孩子判給精子爸爸行使親權,真的可能符合「子女最佳利益」嗎?從新竹地院的判決書觀之,法官並沒有考慮將子女親權酌定給目前的養父母來行使的可能性。判決理由裡面提及社工人員訪視報告的時候,法官只有引用對於原告(精子爸爸)的訪視和對於被告(生母)的訪視,完全沒有討論對於目前的養父母是否適合行使親權的訪視。法律上,就算四年多前法院認可的收養關係被現在的法院認為無效,民法第一○六九條之一也明文規定法官可以準用第一○五五條之二,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將子女親權酌定給生父(精子爸爸)和生母以「外」的第三人—例如本案中目前的養父母。為了保護子女最佳利益,法律上絕對有適當的依據讓法官在「生父」與「生母」之外另行酌定,而不是侷限於血緣上的精子爸爸和卵子媽媽之間做選擇。保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是法院的「義務」,兒童利益不是父母可任意處分,像是處分他們養的一條狗、買的一張沙發一樣。法官不能躲在「當事人進行主義」之後去怠忽自己的這個義務,而是經常要依職權判斷子女最佳利益和保護兒童。衷心企盼台灣的家事法庭運作都能注意到這個原則,讓所有處於家庭解離紛爭中的無辜兒童得到應有的保護。

新聞來源http://forum.udn.com/forum/NewsLetter/NewsPreview?Encode=big5&NewsID=8718517

英文學習網站免費 日常英語會話
    高雄市英語補習班 安親班幼兒美語教材 線上學英文推薦生活會話英文 英檢題庫小孩學英文 英文基礎課程多益學習網站 成人英語班線上說英文 英文單字學習軟體英文學習技巧 小一英語臺灣英文網 家教 推薦線上免費英文學習 英文生活會話免費線上英文發音 雅思補習班

arrow
arrow

    palmerb6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